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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

通知

 

闽建办许函[2016]2号

 

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我省未开展过今后也不得开展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相关工作,今后不再开展有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

  二、今后在各类项目招标、工程管理、资质审批中不得对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员人数和资格提出要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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