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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造价员资格取消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编制造价成果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为做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取消后的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或发包人)自行编制(或复核)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二、工程造价咨询人受委托编制(或复核)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三、投标人(或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需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和盖专用章。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当由造价执业(从业)人员签署和提交造价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的规定与实施前省厅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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