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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莆田市建筑业标准化收件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管〔2015〕114号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我市建筑业标准化收件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化收件审查,做好承接省厅委托下放事项的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9]15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福建省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许[2015]275号)及省厅相关答复,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称相关问题
1.公有制和非公有制职称可以等同使用,且无比例要求;
2.省外工程师在我省可以直接使用,但需提交省外职称评审表、批文和原单位解聘证明,且在相关官方网站可进行查验;
3.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原则上不进行身份证件查验。如确实存疑的人员,可通过手持身份证件视频或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比对;
4.企业技术负责人可以使用省外非公职称人员,但省外非公职称需为“设区市及以上人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下放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方可认定;
5.在省厅有关园林绿化等其他资质审查导则出台前,职称人员收件参照建筑业执行。
二、建造师相关问题
省外二级建造师在资质审批中可以使用,但省外注册二级建造师须变更注册至我省的企业后方可认定。
三、社保相关问题
1.建设部颁发的相关资质,执行部里相关标准;
2.省厅及我局审批的资质,参照省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要求,以下人员不考核且不需提交申请资质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凭证:
(1)企业注册执业人员;
(2)除“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外的现场管理人员;
(3)技术工人;
(4)已达一定年龄或部队转业等无法或无需缴纳社保的,但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与企业依法签订 1年以上(自受理之日起算)的劳动合同;
(5)退休人员,但须提供退休证明和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自受理之日起算)的劳动合同;
(6)社保凭证中缴纳单位与申请资质企业不一致的,但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与企业实际社保关系证明。
3.在省厅有关园林绿化等其他资质审查导则出台前,社保缴纳参照建筑业执行。
四、机械发票相关问题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
2.收件过程中对机械发票等有关材料的考核,除文件明确要求需要考核的,其他均不予以考核。园林绿化等其他资质参照执行。
五、净资产相关问题
新报审资质的企业,净资产的考核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
六、企业主要人员相关问题
1.法定代表人如果是国企及国有参股的不可以重复,其他可以重复;
2.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3.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企业主要人员指明为: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四类人员。其他人员如: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均无年龄要求。
七、资质就位承接期相关问题
新申报资质企业以及已完成换证的企业,按照新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管理;未完成换证的原有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执行,过渡期截至时间至2016年12月31日。
八、技术工人认定相关问题
1.经我省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予以认可使用;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国家执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http://zscx.osta.org.cn/)可查询的予以认可使用。
九、企业申报材料存疑、造假相关问题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在收件审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经审核后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作出不予许可、给予警告,并在省厅网站上公开,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企业资质。
十、其他相关问题
本实施意见没有明确规定的,以《福建省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许[2015]275号)文件为准。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9月15日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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