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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气管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燃气管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安全运行,经研究,对燃气管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8号),一是将规模以上燃气管道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纳入施工许可范畴,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二是规模以下燃气管道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纳入各地燃气主管部门日常管理范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二、燃气管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自行实施,或者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有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三、燃气管道工程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畴,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闽建建〔2015〕7号),属综合类监督机构业务范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采取委托现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燃气管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须首先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上予以保障;人员按设区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增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县(市、区)不少于1人。监督机构在市政、燃气工程等相关专业人员招聘到位后向省厅申请考核认定,被认定合格(具备能力)的,才可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燃气管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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