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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与福建省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2015〕3号)和《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建建〔2015〕11号)已颁布实施,在考评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部分企业均有反映2014年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如何与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衔接问题。经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项目)考评委员会研究,现就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及认定类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委办发〔2014〕6号)精神,原“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工作因未列入名录,故2014年度未开展该项评选工作。

  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精神,省厅颁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闽建〔2015〕3号),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取消“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工作;3月4日下发《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申报2015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工程必须是2015年3月1日后新开工并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3月31日下达了2015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指标。

  三、为了做好“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与“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的衔接,对2015年3月1日以前开工的工程项目,若要申报创建“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应按以下要求申报创建和考评:

  1.2015年3月1日前开工的工程项目,符合创建“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工程规模,截止2015年4月30日,其后续工程施工期间能满足项目监管机构对其进行三次(每季度一次)及以上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的项目,可列入创建申报范围;4月30日前,施工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申报表,经同意列入创建项目的,从5月份开始按照闽建〔2014〕18号规定开展项目部月自评、企业对项目季度检查(不须向“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其中2015年12月10前竣工的项目可申报2015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2015年12月10日以后竣工的项目可申报下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

  2.各设区市应结合今年“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指标认真审核、筛选所申请的创建项目,及时统计汇总2015年3月1日以前开工、满足条件的创建项目,并于5月10日前书面上报省厅工程处。省厅将按照上报创建项目清单不定期组织考核组对创建项目进行现场抽查考核。

  3.推荐参评项目必须具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五条第(二)、(四)、(五)款之规定条件。

  4.2015年3月1日以前开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无法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进行归集和提交有关资料,因此,此类项目要推荐参评“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其考评申报表、项目部月自评表、企业对项目的季度检查表、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监督机构出具的对项目三次及以上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结果(从“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下载并加盖项目监管机构公章),均以书面形式上报,同时要提交能反映施工全过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光盘一式两份,于12月30日前统一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省厅工程处。

  5.省厅将根据上报的“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申报材料结合省厅考核组对创建项目的抽查考核情况组织考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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